由于英国已于2020年12月31日退出欧盟,多达约一万家将行政所在地设在德国的英国有限公司(Limited)不再属于欧盟内部公司设立自由的保护范围内。
英国脱欧后就这类公司的法律评判适用所谓的公司所在地理论,因此,如果英国有限公司的行政总部(管理地)位于德国,则该有限公司适用德国法律。由于英国法律的中断/不再适用,如果公司有多名股东,该英国有限公司将自动转化成德国法下的民事合伙企业(GbR)或无限责任公司(OHG)。如果英国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就自动成为个体商户(Einzelunternehmen)。最重要的后果可能是,英国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在过渡期结束后将不再适用于德国。如果没有德国民法依据,股东或股东个人要对英国有限公司或有限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社会保障义务方面也可能会有变化。
因此,建议每一位英国有限以及两合(& Co. KG)公司的股东对此作出相对的回应。
根据《英国脱欧税法配套法案》,德国《公司所得税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企业资产继续归属有限公司,仅凭英国脱欧一项不会导致德国隐性资产储备的披露。然而,德国联邦财政部针对英国脱欧事宜至今仅针对一家在德国设有行政所在地的英国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送达和执行问题的公函。目前,关于实质性税务问题和后果的声明仍未出台。
目前,股东有以下选择:
股东可以决定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将英国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出售或转让给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企业主公司(UG)。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家德国公司,特别是企业主公司或企业主两合公司。原则上,每一项资产、每一个合同关系和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单独转移到德国公司。契约伙伴和债权人必须对此表述同意。对于资产和合同关系可控的小型公司,建议采用此方案。
随后须在德国和英国将该英国有限公司进行注销删除。为此,该企业必须在德国进行停业登记,并通过德国公证处申请将其从德国商业登记簿中删除。随后可以在英国使用DS01表格申请删除。必须通过税务顾问编制最终的资产负债表,并据此提交或公布。
从税收的角度而言,资产交易一般会导致隐性资产储备的披露,从而确认出售或退出的收益,所以也只有规模较小的公司才会考虑这个方案。
在社保方面,在成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主公司时,一般可以保留控股股东的社保豁免。
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将英国有限公司或相关公司直接合并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可以无缝衔接地继续得以延续,而且由于是继承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并不需要合同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同意。之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有限公司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此外,隐性资产储备因在德国境内转移,无需纳税。就税收而言,合并可追溯至2020年12月31日。
然而,如果是只有一个股东的英国有限公司,或者在英国脱欧后是个体商户,则必须首先在德国商业注册簿注册为注册商人(e.K.)。这是通过德国公证申请的方式进行的。相应地,如果有几个股东,则必须先申请一个无限责任公司,并在商业登记中登记。合并以需公证的 合并决议的方式实现。
由于合并会涉及到一定的公证处和商事登记的工作量和费用,因此,对于资金充裕或是有保护价值的隐形资产储备的中型和大型的英国有限公司而言,这种方式更为可取。
目前还不清楚英国将如何处理此事(公司合并事宜)。这方面还有待相应的规定。
关于德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合并成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一般可以保留控股股东的社会保障豁免。
股东也可以在英国将公司进行清算。但是,这就中断了企业的经营,要想继续履行合同和经营,必须征得合同的债权人和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对于清算,首先需要在德国作出相应的决议,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或注销登记,然后在英国进行登记。但在英国,清算可能会引发清算税。
在德国,可以新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资本仅为一欧元的企业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英国有限公司的资产必须注入给新的德国公司。
如果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或承诺,英国有限公司自动成为德国的人合公司,或在只有一位股东的情况下成为个体商户。这种所谓的“法律形式变更”,既保留了公司的身份,又不会暴露出任何隐性的资产储备,便于纳税。但是,股东也要对原英国有限公司的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英国,法律形式的改变也必须进行登记。然而,这一点在英国一般会面临失败,因为不能指望英国的商业登记处届时会在其登记簿保留一家德国公司。
综上所述,应根据英国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股东的数量判定以上何种方案对各类的英国有限或有限两合公司是最为有利的。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转让单项资产是最佳选择。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在隐性资产储备较高的情况下,则建议考虑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