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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在德国法下的通知义务—董事总经理的责任在实务中的案例

德国立法者延长了(董事总经理)申请破产义务的中止时间,例如因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影响已经申请财政援助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该义务原先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但现在已从2月1日追溯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但公司董事总经理仍必须遵守《德国公司法》规定的申报亏损的义务。

与申请破产的义务相反,德国公司法规定的亏损通知义务并没有因为新冠病毒大流行而中止。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如果未能履行该义务,不仅可能被认定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 《德国公司法》规定的亏损通知义务是什么意思?

    对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第49条第3款规定了亏损通知义务。这就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在亏损高达一半股本的情况下,不无故拖延地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2. 根据《德国公司法》亏损的通知义务有哪些时间限制?

    "不无故拖延 "一般情况下并不是指立即。董事总经理应该有可能将亏损通知与重组的建议,甚至启动一些措施进行结合。对此没有硬性的期限规定。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等待两周后通知亏损并召开股东大会一般不会被认为是 "无故拖延"。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限从亏损首次出现时开始且基于对情况的审慎判断。换言之,在编制年报、月报或季报时,这个期限从第一批数字已经表明触发了通知义务时起算,而不是从通过最终财务报告并确定损失的确切数额时开始。如果对亏损是否超过触发通知义务的阈值有疑问,则必须以下个月或季度的数额编制的临时报表为根据。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限从亏损首次出现时开始且基于对情况的审慎判断。换言之,在编制年报、月报或季报时,这个期限从第一批数字已经表明触发了通知义务时起算,而不是从通过最终财务报告并确定损失的确切数额时开始。如果对亏损是否超过触发通知义务的阈值有疑问,则必须以下个月或季度的数额编制的临时报表为根据。
  3. 鉴于新冠病毒大流行导致的保持社交距离规则,是否有特殊规则适用?

    鉴于目前因新冠病毒导致的保持社交距离的规则,是否仍有义务召开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大会(面对面会议),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是否也可以通过书面程序通过股东决议,尚且存在一定争议。只要法律就此并未作出确切的规定,以确保其履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义务,董事总经理应在股东大会(面对面会议)的邀请函中进行说明:如果所有股东都声明愿意采用这种(书面程序的)方式,则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虚拟的方式召开,并以书面程序通过决议。
  4. 如果董事总经理违反其职责会有怎样的后果?

    如果董事总经理违反了召开股东大会的义务,而且这些损失若其在没有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是本可以避免的,则董事总经理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董事总经理未在没有无故拖延的情况下通知股东或根本未能通知股东亏损已达一半的股本,则可能会导致股东面临刑事起诉。因其疏忽违反亏损的通知义务,可对董事总经理处以罚款或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违反该义务,董事总经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5. 总结

    考虑到严重的刑事上和责任上的后果,建议董事总经理不时地检查公司的经济状况,如果出现危急发展的迹象,应全面了解资产价值(如通过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危机管理机制等)。这是董事总经理保证能够履行及时通报亏损义务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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