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初创企业的创始人希望在公司成立阶段或早期阶段确保公司以 “责任所有制” 为导向。这意味着公司的资本和利润将永久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公司层面的职责将由那些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承担。
虽然在早期阶段锚定”责任所有制”在一些国家相对而言并不复杂(例如在荷兰可以使用信托且对此几乎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但目前德国的法律却很难实现这样的想法。一个由教授组成的工作组在2020年6月提交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修订法案》的初稿(该草案一直被认为很有争议),此后该团队又提交了一个新的法案草案 1,其中纳入了最近的讨论情况 2。其中一个修改建议是,不讨论责任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 in Verantwortungseigentum,VE-GmbH),而是提出了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 mit gebundenem Vermögen,GmbH gebV)。
本文对此法案草案(第1点)和正在讨论的关键问题(第2点)作出了解释,并在最后(第3点中)提出了展望。
该教授工作组编写的法案草案是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为基础。它提出了一个新的第六章,将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确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UG)的替代法律形式,并赋予一些强制性特征。除经新的第六章作出的修订外,适用《德国有限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以下的指导原则尤其值得注意:
永久绑定的资本
在资本被锁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利润或在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况下对公司的资产没有任何请求权。即使是退出时的结算,也仅限于退还出资。该法案草案还禁止对永久锁定资本的原则(永恒条款)进行废除或修改。但是,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追求可持续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司名称仍必须包含 "锁定资本"或普遍能够接受的缩写。
旧的草案将永久锁定的资本称为 "资产锁定"。新版的草案则跳出了这一点,即仍然可以出售公司的资产。
新版法案草案还包含一项规定,即要求公司的目的是以商业为导向或慈善,以避免这种形式被用于进行纯粹的资产管理。
股东的特点和选择
该草案支持将责任转移给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的观点,将可能的股东范围限制在自然人、其他资本锁定类的公司或以类似方式永久绑定资本的其他法律实体(后者旨在使外国公司有可能持有的德国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受转让限制,因此其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自主原则不排除继承,但对此需要征得股东的同意。
新版的法案草案基本解决了对旧草案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
更名
首先,新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从 "责任所有制的有限公司”改为“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对批评的回应,即旧的名称意味着人们可以期望选择这种法律形式的公司总是 "负责任地 "行事。
对修订决议的要求更严格
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决定采取锁定资本的公司形式。但是,如果设立之后才拟通过决议设定锁定资本的形式,就必须保证所有股东在对决议进行表决时充分了解情况且充分认识到不可逆转的后果。此外,职工的权利也必须得到保护。为此,新版草案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类似于《德国企业转型法》的规定(决议的实质内容、职工委员会的通报信息)。
债权人保护
针对有人批评责任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可能意味着股东的债权人将被剥夺资本,因为债权人无法通过扣押股份的方式获得与公司绑定的资本(因股东本身无法获得资本)。对此,新版的草案规定了担保请求权。如果担保请求权发生在绑定资本之前,就可以强制执行。按照《德国转型法》规定的标准,债权人必须合理地证明资本的永久性绑定(更具体地说,是将资产投入到永久锁定资本的公司中)将危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公司治理
强制资本锁定对公司治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它从结构上改变了各方的激励机制。虽然有人批评说,设立责任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规避基金会监督管理局的宗旨,但新版草案仍然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类似于基金会监督管理局的国家监督机构。
新的草案提供了两个备选方案,允许第三方评估锁定资本的原则是否得到维持:
第一种建议方案是要求编写一份关于锁定资本原则各方面的综合年度报告,由不对公司进行审计的独立审计师进行审计。
第二种建议的方案是将此关于保证锁定资本原则的报告与按照相互合作的社会法律模式强制加入审计协会相结合的方式,然后由审计协会对报告进行审计。
一些已经遭受严格批评但尚未解决的基本问题:
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是,能否可在不引入(完全)独立的法律形式的情况下,对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废除基于意定的永恒条款锁订立的的禁止集体剥夺权力的规定。
还有人指称,拟议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子形式将消除作为法人责任公司形式基础的激励机制,而该激励机制对于自主的企业而言系必不可少的。所有权与责任、风险与责任的耦合将不复存在。
教授工作组在新版的法案草案中也不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因为正如新版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所宣布的那样,一份学术出版物将更详细地讨论第一稿讨论中提出的问题。
新的法案草案预示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形式的下一轮讨论。新的法案草案在政治、商业和法律界将如何被接受,以及该草案可能提供什么新的动力,还有待观察。
[1] 2020年10月1日的德国商报曾就此有做出专门报道。文章译名为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形式:600名专家要求企业的新形势”(„Weitere GmbH-Variante: 600 Experten fordern neue Rechtsform für Unternehmen“)。您可通过以下链接阅读原文: https://www.handelsblatt.com/unternehmen/management/verantwortungseigentum-weitere-gmbh-variante-600-experten-fordern-neue-rechtsform-fuer-unternehmen/26236822.html.
[2] Sanders, Dauner-Lieb, Kempny, Möslein, Veil, von Freeden, 《锁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 2021年2月15日版,见:https://www.gesellschaft-mit-gebundenem-vermoegen.de/,以下简称新草案或新法案,或只称草案或法案。